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甘农大发〔2019〕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高素质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包括:科研助理;勤工助学助理;其他临时岗位。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为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实施和管理考核。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
2.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责和报酬标准以及酬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3.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4.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5.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岗位申请对象
第八条申请对象。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3.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本学年内出现学业预警,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辞退的;
4.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科研助理”岗位
第十条“科研助理”岗位,是学生通过参与专业教师科研项目,按照教师要求,从事项目调研、查阅资料、课题设计等辅助工作,提升学生的专业素质与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科研助理岗位的管理。做好教师的动员工作,为学生提供、创造参与教师科研的实践机会和岗位,组织教师选拔“科研助理”,做好参与此项工作的教师考核与激励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并考核本学院“科研助理”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岗位的申报、审批程序:
1.学院征集本科生参与的科研项目;
2.学校公告科研助理岗位及相关要求;
3.填写《本科生科研助理申请表》,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向教师反馈学生申报情况并组织面试,确定拟录用“科研助理”名单;
5.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报送拟录用“科研助理”名单报送,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科研助理”的要求:
1.服从学校、学院及科研教师的工作安排;
2.珍惜机会,养成科学、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
3.将专业知识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相结合,促进学习与工作全面发展;
4.主动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5.认真做好《科研日志》的记录,主动及时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
第十四条“科研助理”指导教师的职责:
1.“科研助理”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科研精神及能力培养;
2.合理安排“科研助理”的工作量,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3.要求“科研助理”,规范科研行为,确保人身安全;
4.明确研究内容和任务,提供学业指导,定期保持工作研讨与交流;
5.认真做好《科研日志》检查及考核工作;
6.在给予“科研助理”一定经济补助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实际为其提供学业指导、生活帮助、科研精神培养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五条“科研助理”考核与资助:
1.考核由指导教师负责,每学期末填写“科研助理工作考核表”并与《科研日志》报学院审查;
2.“科研助理”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指导教师有权辞退,被辞退学生在1年内不得参评任何奖助学金;
3.根据“科研助理”工作量及科研教师的考核,课题组每年给“科研助理”发放500-1000元补助,学校按1:1配套。补助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章 勤工助学助理岗位
第十六条学院、学校各部门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助理岗位,每年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设岗申请,“勤工助学助理”聘用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上岗程序:
1.招聘:经过确认设岗单位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自行招聘学生;
2.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设岗单位招聘要求参加应聘;
3.面试录取:设岗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录取后即可安排学生上岗;
4.上岗:设岗单位和学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后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助理”的学生均由设岗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学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报酬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十九条学期末各设岗单位将学生考核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并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助理补助签字表》,勤工助学助理学生本人在表格上签字。列入领取补助名单的学生应为实际在岗工作且办理录用手续的学生。根据考核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学生补助的发放。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助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开展的勤工助学,学生及设岗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年仅可申请1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岗位设置数量许可,个人学习与工作时间无冲突的情况下可申请第2个岗位。
第二十四条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二十五条凡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设岗单位可将其辞退,辞退后学校不再为其安排新的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甘农大发〔2007〕124号)《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科研助理岗位实施办法》(甘农大学工字〔2013〕3号)同时废止。